王玉强律师亲办案例
朱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肇事司机)
来源:王玉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12
浏览量:535

2015年7月15日19时50分许,李X忠(已死亡)驾驶黑Fxxxxx号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按情节由南向北行使至胜利交叉路口外向西转弯时,与在安庆街由北向南行使被告朱某某驾驶的黑DExxx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X忠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黑Fxxxxx号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坐人郝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佳木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佳公交认字(2015)第05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忠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朱某某负此事故同等责任;郝X无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李XX、李XX、刘XX认为,朱某某系司机、张XX系车主、人民财保公司系车辆的保险人。该起事故给作为李X忠儿子的李XX、李XX、作为李X忠母亲的刘XX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728.5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以上合计113728.5元;二、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以下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朱某某、张XX赔偿,费用明细:交通费3000元、近亲属残疾丧葬事宜误工费5831元、近亲属参加丧葬事宜交通费920元、近亲属参加丧葬事宜食宿费2000元、丧葬费2134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045元(22609元/年5年)、死亡赔偿金319571元(22609元/年19年-110000元),以上合计232858元以及精神抚慰金30000元。

王玉强律师作为被告朱某某的代理律师辩称:一、原告李XX、李XX、刘XX的数额没有超过保险限额,其诉请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二、被告朱某某与被告张XX是雇佣关系,朱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作为被告不适格。

本案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李XX、刘XX105672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XX、李XX、刘XX233336.95元,以上合计339008.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李XX、李XX、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1元、保全费1220元(原告李XX、李XX、刘XX已缴纳),由被告张XX负担6383元(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3050.9元外,另行支付原告3332.1元)、原告李XX、李XX、刘XX自行负担708元。

注:本案经王玉强律师代理,最终没有判处肇事司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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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玉强
  • 执业律所: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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